复星医药CEO:阿兹夫定已覆盖全国主要医疗机构,全力保供满足需求******
“我们希望让每一个需要的患者都能用得到阿兹夫定,现在复星医药正在工信部的统一协调部署下,全力以赴保障生产和供应。”
1月11日,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EO文德镛在上海两会现场接受澎湃新闻记者独家采访时介绍,目前新冠抗病毒药物阿兹夫定片(以下简称:阿兹夫定)已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医保挂网,挂网价格为270元/瓶(每瓶35片,每片1mg),已覆盖全国各地主要医疗机构,包括二级以上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同时,阿兹夫定已开通互联网医院问诊处方平台渠道,方便百姓就医用药。
“之所以确定阿兹夫定270元的单价,是考虑到两个原则:便民性和可负担性,包括国家医保的可负担性。”文德镛表示。
调整内部产能,阿兹夫定保供成“一号任务”
公开资料显示,阿兹夫定由复星医药与河南真实生物战略合作开发,是中国首个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治疗新冠病毒感染的小分子口服药,于2022年7月25日获国家药监局附条件批准。2022年8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将阿兹夫定片纳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第九版)》,今年1月6日阿兹夫定再次被纳入第十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参保患者使用该药时医保基金可按规定予以支付。
文德镛表示,在工信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复星医药参与阿兹夫定的供应端原料、包材、辅料、生产场地等生产全过程,协调集团内部产能,同时也联合央企华润集团和真实生物,与河南当地的生产企业共同保证整体产能供应。
面对春节可能迎来的用药高峰,如何保障阿兹夫定供应?
文德镛告诉澎湃新闻记者,目前阿兹夫定保供已成为集团内部“一号任务”,包括生产负责人、质量人员、供应链人员等均被抽调到一线,确保阿兹夫定的产品供应能在第一时间满足需求。
除此之外,保障用药安全也是复星医药的首要目标。文德镛介绍,作为国内首个治疗新冠病毒感染的小分子口服药,阿兹夫定已经在菲律宾等国家开展暴露后预防新冠感染临床试验,在全国各地也开展了多个上市后的真实数据研究。阿兹夫定的多个国内外临床研究结果也证明了其抗新冠病毒的疗效和安全性。
他向记者透露,2019年复星医药高层曾经开过一个董事会,讨论在疫情发生后,集团有哪些能够做的事情。“我们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充分利用复星的国际化能力和优势把全球的防疫物资协调到中国来,确保中国抗疫物资供应充足。当时我们就想到了布局疫苗,小分子和大分子药物。”
此前1月8日晚,国家医保局发布消息,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司负责人介绍,“今年,共有阿兹夫定片、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清肺排毒颗粒3种新冠治疗药品通过企业自主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参与谈判。其中,阿兹夫定片、清肺排毒颗粒谈判成功,Paxlovid因生产企业辉瑞投资有限公司报价高未能成功。”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月3日,阿兹夫定供应终端已覆盖上海二、三级医院115家,已准入社区医院113家。该小分子药物的可及性进一步提升,患者将可就近在社区经医生问诊、评估后开具相应处方。
建议养老机构加快储备新冠药物,鼓励领军药企共建临床研究中心
今年上海两会,针对医疗领域痛点、难点,文德镛带来两份建议。
其一是关于为本市老年人群体储备新冠抗病毒药物的建议。文德镛表示,防疫政策全面调整后,对老年人的保护成为新的防控重心。随着老年人感染新冠的几率大幅上升,特别是在养老院等老年人集中的场所,如果不及时阻断病毒的传染,极易造成集体性感染和二次感染,大大增加老年人的重症率和死亡风险。
他建议,政府向养老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单位(例如环卫公司、保安公司等)所在街道卫生院加快储备新冠抗病毒药物,确保老年人在感染后能够第一时间用药,及时阻断病毒在体内复制,避免重症发生。
其二是关于鼓励领军药企共建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议。文德镛认为,建设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临床研究中心是一个长期且具有挑战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国家的拨款和医院的独立运营难以保障高水平的成果产出,建议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共建,特别是具备综合实力的医药领军企业。
“领军企业具备强大的造血功能和资金运作能力,一些企业还拥有自己的基金会,能够在研发投入方面持续注入;其次领军企业具备强大的人才体系,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控股、参股医院,不乏学术带头人、专家等顶级科研人才,便于人才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开展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临床研究,真正做到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成果转化。”文德镛表示。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